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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辦作業,自即日起至110年4月1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請各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109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於每學年提供2次「學業優秀獎學金」及1次「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現階段係進行109學年度「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
三、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四、才藝優秀獎學金獎勵基準:
(一)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第2名8,000元,第3名5,000元,第4至6名或佳作3,000元。
(二)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二至十人,個人獎學金5,000元。
(2)競賽成隊人數十一至二十人,個人獎學金2,500元。
(3)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至三十人,個人獎學金2,000元。
(4)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1,500元。
五、申請方式:請有意申請之學校依照前揭要點及實施計畫規定辦理,學生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後併同前開申請文件及申請合格名冊寄至以下各階段承辦學校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才藝優秀獎學金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形,概不受理,將不另行通知。
(三)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四)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六)俟接獲國教署審查結果後,本局將另函知各校辦理製據作業,由學校發予受獎學生。
(七)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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