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暨本府社會局110年5月24日新北社障字第1100996196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本局將主動展延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俾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貴校如遇學生或學生家長持有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4日(星期五)至110年10月31日(星期日)之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惠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 $t('FEZ003')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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