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辦理方式
一、 鑑定安置實施計畫公告:113年6月26日。
二、鑑定安置作業方式與相關說明:
(一)受理對象:國小三年級至高中三年級學生。
(二)審查標準: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21條,審查原則及採認獎項詳見附件三,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三)申請費用:免申請費。
其他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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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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