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4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3197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109年9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19507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以下簡稱CEFR)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並於110年11月1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39149A號令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三、復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已於官網依CEFR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究報告。其「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係於98年開始辦理,並於99年公告98年考試採認CEFR架構,爰以前所核發之證書亦受追溯採認。
◎請109年以前通過國立成功大學「全民台語認證」B2級以上之認證之老師,於111.4.28(四)以前將證明影本送至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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