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適用對象:
1.申請期程:採學年制,獲獎教師或團體應於每年7月15日前提出該學年度獎勵申請。
2.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各級學校校長、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及正式教師、技術師及代理教師。
3. 本市私立幼兒園取得幼兒園教師證且具實際教學經驗之教師(含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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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2-14
{{ $t('FEZ014') }}2024-01-13|
{{ $t('FEZ004')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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