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1819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以112年3月25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0532294號函(諒達)轉知旨案相關規定,惟前開函文說明三、(二):「符合病例定義者...(下稱疾管署)支應」,其文字誤植,應更正為「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系統)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另自3月27日零時起,所有由BBS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
三、為維護校園師生健康安全,請隨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之公告,配合相關防治措施辦理。
{{ $t('FEZ003') }}2023-03-29
{{ $t('FEZ004')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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