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9月12日新北環維字第1121752310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公告自112年10月1日起生效,公告內容涉及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其分類及排出方式,新增公告排出之廢乾淨塑膠袋、廢玻璃容器、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與廢鉛蓄電池、易燃物(卡式瓦斯罐、打火機、點煙器等)應分開單獨交付回收,且盛裝資源回收物之袋子或箱子,應使用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之透明或半透明材質,始能交付回收。
{{ $t('FEZ012') }}
{{ $t('FEZ003') }}2024-02-02
{{ $t('FEZ004') }}2024-02-02|
{{ $t('FEZ00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