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90204505號函辦理。
二、依新北教研資字第1090204505號函(附件一)說明段第二條,給予參與教師公假。
三、計畫詳如附件二。
四、本案聯絡人:新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國小藝術領域小組專任輔導員張琬湄老師,電話:(02)2275-5313分機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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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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