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教組
{{ $t('FEZ002') }}學務處|
有關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且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配合學校調查訪談,相關後續處理方式案:
一、查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明定行為人之配合義務,並於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訂有罰則。次查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合先敘明。
二、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調查通知行為人訪談時間時,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6款規定一併載明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倘有14歲以上之行為人於通知3次後,皆無正當理由請假或出席配合調查者,請將相關通知公文(單)、性平相關資料及送達文件,移送教育局,再由教育局作後續處理及裁罰。
三、另本案未滿14歲人之行為人未配合調查者,得依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諒達)意旨,由調查小組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進行事實認定,載明行為人未配合調查,提出調查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
{{ $t('FEZ003')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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