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9月1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11657426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據志願服務法第5-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俾利志願服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運用單位參考運用。
三、如有意查閱報告內容者,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志願服務資料庫/下載專區」(網址:https://vol.mohw.gov.tw/vol2/)逕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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