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一、申請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 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 1 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二、校內送件期限:即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止
三、詳細說明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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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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