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14學年度子女教育補助,請於本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全免或有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重覆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 安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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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114學年度子女教育補助,請於本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全免或有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重覆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一、本人之配偶並未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 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本人之子女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本人扶養。
三、本人未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四、以上如有虛偽欺矇情事,除應退還所領補助外,並願負法律責任。
五、「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不能與「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私校每學期35800元,公校每學期13600元) 」同時領取,請擇一領取
備註: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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