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揚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推展貢獻獎實施計畫
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詳見公文與附件。
一、本獎項得由有意願參獎之個人或團體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或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另學校及教職員工得自薦參加團體獎或個人獎。
二、請於每年10月30日前,寄至本部委辦學校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轉型正義教育多元推動專案辦公室)(112301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始完成自薦或推薦(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詳細程序及繳交資料項目請參見附件一「參獎資料清單」及附件二至六。
三、參獎事蹟應符合第陸點各款之一,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學校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活動之功效,且符合「推展貢獻」之精神。
四、繳交資料(含相關附件、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隨身碟)請按項次依序放入信封內寄出,無論得獎與否,恕不退還,請自行留存底稿。
五、參獎者不得就同一事蹟重複薦送本計畫不同獎項。曾得本獎項者,5年內不得再參獎。
六、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進行查證及評析推薦事蹟。
一、本獎項得由有意願參獎之個人或團體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或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另學校及教職員工得自薦參加團體獎或個人獎。
二、請於每年10月30日前,寄至本部委辦學校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轉型正義教育多元推動專案辦公室)(112301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始完成自薦或推薦(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詳細程序及繳交資料項目請參見附件一「參獎資料清單」及附件二至六。
三、參獎事蹟應符合第陸點各款之一,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學校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活動之功效,且符合「推展貢獻」之精神。
四、繳交資料(含相關附件、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隨身碟)請按項次依序放入信封內寄出,無論得獎與否,恕不退還,請自行留存底稿。
五、參獎者不得就同一事蹟重複薦送本計畫不同獎項。曾得本獎項者,5年內不得再參獎。
六、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進行查證及評析推薦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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